中国保监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维护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中国保监会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本次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相关条文进行集中统一修改。主要对已取消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等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进行调整。同时,对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务所需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删减,更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适应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落实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水平。

 

相关链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