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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对保险合同进行加保时,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后保险公司发现王某加保前已存在健康异常,故决定仅赔付王某加保前的保险金,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加保合同部分以保全回退的方式解除合同。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加保后的保险金。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经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醒
对于如实告知,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实告知的范围
保单投保时投保人应根据事实对投保书中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人寿保险保单复效时对投保书中询问内容在保单失效期间的变化进行告知。
●2. 书面未告知仅口头告知需保留证据
部分保险代理人为提升成单率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此时须坚持在投保书上进行书面告知,并保留口头告知证据,避免后续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影响投保人自身利益。
●3. 承保后补充告知仍可能适用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条文
部分保险代理人为获取佣金,怂恿投保人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待保单生效后进行补充告知,为防止代理人不当套取费用,保险公司仍可能依据保险法对于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处理方式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造成投保人损失。
●4. 不实告知保单生效超过两年仍可能无法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为防止逆选择风险通常明确保险责任为“初次”出现保险事故可获得理赔,即使已超过《保险法》明确的不可抗辩期间,仍可依据保险条款拒赔。
投保提示:
在投保时,请务必本人填写健康告知信息;
接到保单后再次仔细核对,避免后续权利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