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优选 | 以案说险–查询个人金融信息纠纷案

查询个人金融信息纠纷案

翟某到A银行想要查询并打印其女儿(由于女儿身居国外,不方便回国办理,即由翟某代为办理)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因翟某没有其女儿的委托公证书,A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查询业务,翟某认为银行无理推诿,遂投诉。

经调查,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相关工作要求,非公检法机关或持有存款人委托公证书,任何人都无权查询非本人金融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2.《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本案中,翟某未能出具内容为授权其代理查询、打印银行账户流水业务且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某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代办查询、打印银行账户信息,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允许代办;如需代办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且公证书上必须注明代办的具体业务名称、所需查询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账号、需打印的流水的具体日期(年、月、日);还要注明受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银行未办理此项业务虽给翟某带来了麻烦,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