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优选 | 以案说险——投保人身保险要注意!

上海银保监局推荐

冯某为其母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智胜*生”重大疾病保险。冯某按投保单中上的内容进行填报,经本人确认无误后,抄录风险提示语。保险期间,其母田某因病住院,被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慢性肝衰竭”,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投保人冯某隐瞒了其母田某“饮酒20余年,每天1斤白酒”的真实信息,故作通知书,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

据法院审理查明,投保人冯某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件启示:

客户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避免投保后,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无法获得赔偿。

客户刘某,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年金保险,年缴保险费高达500万元。其提供的工作单位为某纸业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该纸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某村委会集体,刘某也非公示中的企业管理人员。因客户提供虚假工作信息,其投保行为可疑,且交易金额较大,将其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案件启示: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要客户要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切勿参与一切洗钱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