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保答疑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互问互答

有消费者对《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提出一些问题,今天晓保将就这些问题给出解答。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可随时在后台留言咨询。

读者

现在短信、微信朋友圈信息太多了,很多都是营销信息,我还经常收到各家银行、保险机构的营销信息,这些信息可信吗?

晓保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读者

这个《通知》好,好好规范一下金融营销宣传,《通知》都怎么说的?

晓保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

3、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

4、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读者

那这次《通知》中对如何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晓保

《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

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6、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7、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