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中国保监会制定印发了《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保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
《办法》指出,保险系统各级单位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办法》要求,保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指标体系。要将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
《办法》明确,保险系统各级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加强保险行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重大信访问题风险预警防控,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对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信访失责,将依照本办法对集体、领导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