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综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近年来在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深入参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利于防范和处置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指导意见》强调,全行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以人为本、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为主线,以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参与机制,提升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指导意见》明确,保监会将深入贯彻中央综治委意见精神,加大保险业综治工作落实力度,重点做好反保险欺诈、打击非法集资、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保险纠纷多元化解、信访积案化解等任务,管控好行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保险业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包括发挥保障优势,推进综治工作机制创新;发挥信息优势,服务社会治安风险防控;发挥网络队伍优势,助力基层治理网络健全等,为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指导意见》的任务分工抓好落实工作,进一步健全保险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长效机制,不断开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