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护存款

黑龙江银保监局推荐

一、概念

 

 存款保险 

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二、范围

 

参保机构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同时,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三、保费

 

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四、赔付情况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五、保护方式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并且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六、存款人的权利

 

 

根据条例规定,存款人有权在如下情形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来源:民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