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保监会“1+4”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起草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8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保监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联系人:杨 健

电 话:010-66288318

邮 箱:jian_yang_01@circ.gov.cn

附件: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偿二代建设工程;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并试运行,行业进入新旧体系并行的过渡期;2016年偿二代正式施行。偿二代建成实施以来,在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和风险防范要求,保监会决定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制定建设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紧密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保险监管新问题、科技发展新趋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增强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不断补齐监管短板,全面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

(一)坚持风险导向,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进一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治乱象,降杠杆,强执行,从严从实加强资本约束,加大监管政策传导力度,提高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坚持开放导向,积极向国际审慎监管规则和金融治理体系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不断加强国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合作,防范跨市场、跨领域、跨地区交叉性交融风险。

(四)坚持前瞻导向,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前瞻性地研究探索新科技条件下,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工具。

三、具体任务

根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偿二代二期工程包括三大任务二十五项工作。

(一)完善监管规则

1.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2.制定保险集团审慎监管的实施细则,完善保险集团资本计量,明确保险集团流动性监管指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标准及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等,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力度。

3.研究建立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构建适应新型保险组织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和机制。

4.完善基础设施投资、风险保障型业务等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相关业务的资本标准,更好地引导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保险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5.调整修订实际资本的评估基础和范围,统筹表内表外的资产负债,对符合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实施穿透性评估;调整完善相关资产的认可标准和评估标准,修订完善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的评估标准,确保负债评估的稳健;在核心资本中,审慎确认有效保单的剩余边际。

6.研究完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中穿透法的原则和标准,强化对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7.对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标准进行全面回顾、校准和完善。改进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标准,修订股票、长期股权投资风险因子,修正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标准,研究规范港股通、同业存单等新投资品种的最低资本标准等。

8.完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校准和更新相关风险因子设定。

8.完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校准和更新相关风险因子设定。

9.完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健康险、车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

10.研究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范再保险资本计量和交易行为。

11.完善压力测试监管规则,细化压力测试实施指引,进一步明确相关方法及规则,增强压力测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12.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根据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调整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13.完善风险综合评级(IRR)制度。研究完善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细化评价等级,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改进评价机制和流程;制定保险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探索综合运用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等方式,提高评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扩大风险综合评级范围,将保险集团、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14.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SARMRA)制度。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编制评估手册,改进评估机制,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5.研究完善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规则,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培育和加强市场约束机制。

(二)健全执行机制

16.密切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开展监管科技的应用研究,积极探索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

17.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形成保监会系统、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增强偿付能力信息的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能力。

18.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和检查制度。重点对资本不实、资产不实、准备金评估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信息披露不实等侵蚀偿付能力数据基础的问题开展检查,严查重处,夯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

19.建立对会计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与保险业审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20.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发挥其数据自动审验、非现场分析等作用,提高偿二代监管信息化水平。

21.进一步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

22.推动和参与建立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下,强化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切实防控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类交叉性金融风险。

23.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24.在近年来相关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会计准则和偿二代监管规则适用于境外机构的标准和机制。

25.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为国际监管规则和全球保险业治理提供中国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促进建立公平、合理、多赢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

四、时间安排

偿二代二期工程按照“边建设、边实施”的工作思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建设实施。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广泛参与。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由中国保监会党委统一领导,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牵头组织实施,保监会相关部门、各保监局、会管单位,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及业外相关单位等共同参与。

(二)实行项目负责制。二期工程具体任务实行项目负责制,由保监会相关部门、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保险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承担具体项目。项目组成员应以牵头承接单位的人员为基础,同时广泛吸收各相关利益方人员参加,确保项目组成员的代表性和广泛参与。

(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二期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论证,对各项目组研究成果进行专业审核,确保二期工程建设成果的技术可靠性。

(四)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二期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项目建设按照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实施等四个阶段执行。项目组起草完成各项目征求意见稿后,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牵头组织行业测试,广泛充分地征求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地达成各方共识,通过保监会内部审查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保监会将及时披露二期工程建设情况,保障社会各界对偿二代二期工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