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优选 | 如何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人员提供虚假或让人误解的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将对一般人造成重大认识失误。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1

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

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

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

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公司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公司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今天,晓保就扒一扒新型保险销售“陷阱”,并教你如何避开这些“坑”!

扒一扒新型销售“陷阱”

“持有保单10年后,就有50万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投资型保险收益预测一般分高中低三档,而部分营销员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的影响力,在介绍产品时故意隐瞒中低档收益,只向消费者介绍高档收益,甚至介绍的收益比预定的高档收益还要高。

“产品可以连续续保!”“投保无需审核,公司不会根据个人身体情况变化,或者因为理赔而拒保或者单独调整费率”

继续投保并不等同于保证续保。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

“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所以大可不填真实情况。”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

“北京飞往成都的川航XXXX航班,主页报价661元,最后订单总额为741元,仔细一看,网站默认自动勾选了一份30元的航意险。”

在线平台默认勾选推荐的一些保险产品,通常未明确列明承保主体或代理销售主体,未完整披露保险产品条款等相关重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现在公司有个回馈老客户的活动,给你的保单全面升级,新保单收益和保障更高。”

一方面,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的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是按客户保单“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有可能出现保单“现金价值”低于“本金”的情况;另一方面,中途退保将导致保单失效,客户失去原有保险保障,万一出现保单规定风险,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应赔付。

“大学入学要求考生有保障型保险交费记录”、“保险慢慢走向强制型”

在我国,学生购买商业保险没有此类强制性要求。部分保险营销员断章取义、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不实信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一、量体裁衣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家庭状况、所处人生阶段及收入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寻根溯源

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理性消费

消费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

四、读懂条款

对于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购买人也应该耐心阅读,对于黑体字部分要特别注意,重点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与金额、退保费用扣除等内容。

五、亲笔签名

不要在不了解保险条款的情况下随意签字,也不能在空白的投保资料上签字,更不能委托销售人员在内的其他人代为签名,或代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