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原则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办法》修订按照“定原则、定方向、定政策”的总思路,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 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把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和规律,明确基本内涵和标准,划定业务红线,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构建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二)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发挥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作用,凝聚各方智慧,统筹工作开展,确保《办法》与相关制度协调一致。
(三)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以制度修订为契机,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进一步优化互联网保险监管顶层设计。瞄准问题、厘清边界、明确规则,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政策明晰、务实管用。
(四)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83条,分为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
一是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是划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三是明确了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统筹考虑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实践中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二)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一是确立持牌经营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三是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办法》提出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网络安全、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要求。
四是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三)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一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对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
三是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
四是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三是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五)优化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
一是强化后续服务能力。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提供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
二是明确售后服务标准。明确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方式、在线评价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