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19年12月

晓保答疑 | 关于账户分类的使用事项

互问互答

有消费者对账户分类使用的一些问题不太了解,今天晓保将就这方面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可随时在后台留言咨询。

读者

I类、II类、III类账户使用区别?

晓保

具体来说,Ⅰ类户可以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Ⅱ类户可以进行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Ⅲ类户则只能进行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

读者

开立Ⅱ、Ⅲ类账户需包含什么?

晓保

开设一个Ⅱ类户,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开设一个Ⅲ类户,则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读者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吗?

晓保

银行账户需分类,不同类别差别可不小!

晓保妈妈

昨天银行给我打电话,称我在**银行有多张一类银行卡,要我尽快处理,这是不是诈骗电话啊。

你在**银行有几张借记卡?


晓保爸爸

晓保妈妈

前前后后好像办过三、四张。

那你抽时间去趟银行吧,分类账户人民银行已经开展一段时间了,接下来我给你讲讲分类账户意义和要求。


晓保爸爸

2016年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规定每个人在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一、账户分类的意义?

对于消费者来说。开立银行账户更加便捷,手续简单,且手续费用低廉。因为第II和第III类账户不存在物理介质,客户可在网上自助开通,且无需缴纳工本费用。利用虚拟账户来进行网上支付和费用缴纳 性能更高,极大降低被盗窃和复制卡片信息的风险。从风险控制来说。有利于央行规范账户实名制和分类管理,有助于推动网络支付的发展和监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合理确定为单一客户开户账户数量,不鼓励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规范了开户秩序,有利于央行的账户大额资金变动监管。

二、什么是I类、II类、III类账户?

简单说,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常见的借记卡就属于Ⅰ类账户;Ⅱ、Ⅲ类账户则是虚拟的电子账户,是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

形象地说,三类银行账户就像是3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

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

Ⅲ类户是“零钱包”,尤其适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

三、Ⅱ、Ⅲ类账户有哪些规定?

1、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2、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3、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晓保答疑 | 关于盗抢险赔付的一些其他问题

互问互答

有消费者对盗抢险赔付的一些问题不太了解,今天晓保将就这方面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可随时在后台留言咨询。

读者

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晓保

这种情况是不赔的,车辆盗抢险指的是全车被盗或被抢,承保范围为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所以,对于部分零件和新增设备单独被盗,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予以赔偿。因此,后视镜、轮胎、大灯等配件被盗都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读者

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晓保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二是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三是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四是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通知》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同时《通知》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行严格的额度和比例控制。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大产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晓保答疑 | 关于投保的几个问题

互问互答

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消费者会有诸多疑问。这些疑问我们也随着每日的互动问答逐渐的为大家解答和分析。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可随时在后台留言咨询。

读者

我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吗?

晓保

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譬如说,你在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同时又在另外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那么,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假如因为交通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累计起来,最高赔付就是100万,两家公司各50万。只要是在保额范围内,就可以进行合理理赔。不过,晓保还要提醒大家:在具体赔付环节,虽然各份保险互不影响,但也都有一些规定,大家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比如各份意外伤害险具体赔多少,需要看伤残等级等。

读者

一般来说,从申请理赔到领款需要多长时间?

晓保

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保险公司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向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理赔结论通知书作出说明。

你不敢买保险的原因都在这

晓保爷爷

晓保他爸,今儿在小区公园,有几个年轻人穿着白大褂宣传免费测量血压,测完就给我推销保健品。我就不信了,吃了他们那东西能长寿?

爸,您这个心态也没什么不对,谨慎些总归没错。不过在我们保险行业,消费者们也存在很多不敢买保险的原因。


晓保爸爸

晓保爷爷

那保险和这种流动的摊位不一样吧。你给我讲讲,都有啥理由不敢买保险?

1、

对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信任不足

人们总是在第一次接触时,存在着一条信任线,很难打破;就算是熟悉的人在向你推销,本来熟悉的关系也会在这时候拉开这条“信任线”,觉得对方想让自己买东西,所以会谨慎对待。

2、

保险代理人的能力参差不齐

保险代理人的能力也是参差不齐的,优秀的保险代理人能够清晰的协助投保人投保和缴费、发生事故报案和准备材料等,而有的保险代理人,只把自己当做一个“销售”,卖出去保险就万事大吉,对投保人不管不问,加上当今社会人员流动率高,投资一笔保险产品,时间期限多为几十年。投保之后,如果当初的代理人辞职了,很难保证对投保人的长期服务。

3、

投保时间太长,消费者担心变数太多

保险产品的承诺与兑现交易时间特别长,我们很难接受自己为一个很久的未来买单,总害怕变数太多,认为多年后的事情我也说不准,还不如享受当下,把钱用在旅游等提升生活品质的事情上。

4、

认为收益太低

保险所投保的事件均为小概率,同时需要长年持续缴纳保费。成本的长期付出和看不到明显的收益,让一些人感觉不如把钱拿在手里更安心。也就是有的人担心我投保后没发生事故不是把钱打水漂了吗?

5、

担心无法理赔

听隔壁的老王说自己保险不赔,小区的老李说自己保险也不赔,所以就认为买了保险基本上也不会得到赔付,岂不是白白浪费这么多年金钱的持续投入?

6、

担心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十几年以后,如今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是否还能像今天一样这么多购买力呢?会不会贬值?会不会还不如投资理财产品让钱活动起来呢?这也是消费者担心的问题之一。

其实,我们要懂得保险的本质,理性分析自己的需求,正视对保险的态度。保险只是一种保障,是我们对生活变故和风险的一种保障,其本质是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实现风险转移和损失共同分担。消费者购买保险,以下几种想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买保险是为了“分红”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而非理财。比如一提到买保险就先想保本、返还、收益,最后才考虑是否真的有保障作用。正是这种只想着返现、保本的利益驱使,更加容易被不良保险代理人所利用诱导。要知道,我们买保险,只是为了给生活购买一份保障!切勿本末倒置!

不了解需求,冲动购买

有些消费者所有的关注点全在产品上,根本不从家庭需要何种保障,需要多少保障出发考虑问题。有些消费者只关注产品广告,却不仔细的分析好自己的真实需求和经济条件,也不考虑产品的保障,反而对一些玩票性质的保险心存兴趣,这类心态最容易冲动购买,投保后又后悔不已。

总想一张保单搞定所有问题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办公厅”名义实施电信诈骗的举报,不法分子以提供贷款为名,向金融消费者发送网络链接,引导下载网络贷款手机软件,并实名注册申请贷款,其后,以输入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贷款发放至错误账户而被银保监会冻结为由,向金融消费者发送假冒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通知”截图,要求缴纳保证金证实未参与协助骗贷。为维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四川银保监局提示:

 一、认清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无权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更不会向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或办案费。

 二、保持警惕。广大金融消费者要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融资,切勿轻信陌生来电、短信及网络提供的贷款信息。保持清醒头脑、防范金融诈骗,不点击、不下载来路不明的网络链接、手机或电脑软件,不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告知陌生人,不轻易向他人转账汇款。

 三、妥善处置。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的,可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咨询;个人信息泄露的,及时更换账户密码或注销银行卡;遭遇诈骗形成损失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尽力挽回资金损失。

文章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广东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确保广东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我局起草了《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o_he@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4楼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邮编:5106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20-852558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

附件:《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加强广东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严守保险中介市场风险底线,整治保险中介行业乱象,补齐保险中介监管短板,确保广东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及保监会“1+4”系列文件等制度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我局对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管理、经营风险管理、内控机制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险公司责任等方面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监管

(一)规范股权交易行为。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股权转让时应综合考虑交易对象的诚信水平和风险因素,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探索通过建立行业股权交易登记机制等方式强化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股权交易行为监管,对新股东情况申报不实,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机构设置管控。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关于分支机构准入的规定,存在法人机构近一年内被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及司法机关查处,广东保监局辖内机构近一年内被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及司法机关查处、被信访投诉并查实、有重大经营管理隐患、未按规定报送文件资料或未按规定进行许可报备等内控制度不健全情况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存在“无地址、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分支机构,即分支机构实际地址与报备地址不符、业务停滞、人去楼空,或存在业务异常波动、人员大进大出、系统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有机构运转不正常情况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定期组织内控管理自查,及时注销“三无”分支机构,加强机构管理和内控建设。

(三)推进分类准入管理。监管部门将根据股东背景、内控水平、业务性质、机构规模、日常表现等非现场监管因素,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风险分级,坚持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限制风险较高的机构无序扩张;支持风险较低,积极探索服务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符合监管政策方向的机构加快发展。

(四)合理增设分支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合理规划分支机构开设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机构铺设计划报监管部门备案,机构铺设计划应至少包含拟新设分支数量、设立时间安排、地域分布、配套管理措施等内容。监管部门将对自身管理能力不足、铺设计划不合理的机构进行重点窗口指导,综合采取要求机构全面自查清理、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规范机构扩张行为。

(五)及时变更事项报备。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变更事项报备工作。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含有“集团”字样的机构名称。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或分支机构合作时,应详细查询合作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等各项信息是否与监管部门备案信息一致,不得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二、强化保险中介机构经营风险防控

(六)严厉打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保证中介业务真实,业务及财务数据真实、完整,不得虚开手续费发票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防止成为谋利工具和不正当利益的输送通道。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在监管部门指定信息系统办理执业登记,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七)重点整治资金类和涉众类风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创新为名进行传销活动,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不得违规参与宣传、推介和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违规介绍公司客户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与其在经营场所、人员、业务、财务、宣传等方面进行严格隔离。

(八)严防激励异化风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以股权激励、众筹等名义或形式招聘人员,不得随意拓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不得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不得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不得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

(九)谨防新型业务风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或未按规定备案网络平台的公司合作,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工具或渠道,用预存保费、买商品送保险、积分兑换商品、发展下线或投保返利等方式招募会员或者销售商品。

(十)加强风险防范的行业自律工作。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强化会员管理,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各类风险的巡查和管控。各机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行业自律工作,自觉按照行业协会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自查和自纠整改工作。

三、强化保险中介机构内控机制管理

(十一)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与业务模式、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人事、信息系统等各方面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和业务团队进行穿透式管理,确保能实时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和业务团队的经营行为。经营范围为全国,或者分支机构数量超过30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内控合规部门,配备专职合规人员,每年对各级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的合规检查,并妥善保管相关合规检查档案和报告。

(十二)突出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和外地驻粤省级机构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职责分解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应职责,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责路径到人,加大内部处分力度。对于各类违法违规或风险案件,监管部门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风险事故案件,直接追究法人机构责任。

(十三)严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完善风险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对各类风险的监测、防范、应对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发生风险事件后,各机构应积极妥善做好外部协调、人员安抚、资金准备、舆情应对等工作,切实承担起风险事件处置主体责任。同时,必须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监管部门将对不按规定报告造成风险问题扩大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十四)提升高管人员素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高管人员选用,不得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应加强高管人员综合素质教育,强化风险合规意识,积极组织参加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高管人员培训班。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高管人员队伍素质。

(十五)严格销售从业人员教育。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其所属销售从业人员的入职管理,完善入职标准、入职流程、执业登记等各方面管理制度,杜绝“虚挂人力”行为,防范人员大进大出风险。应加强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管理,监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培训大纲,提出执业培训工作总体要求;行业协会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执业培训管理的行业自律工作,并根据行业需求积极提供多元化服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为其所属每位销售从业人员建立培训工作档案。

(十六)及时跟进销售团队管理。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提高风险敏感性,对销售团队的日常动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加强对明星团队的管理,对销售团队异常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排查、及时处置。要加强展业行为管理,按照监管部门关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等相关要求,妥善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资料,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五、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责任

(十七)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培训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妥善保管相关培训教材和培训档案,强化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的管理。若因保险公司培训等原因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出现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一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关责任。

(十八)增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日常监督。各保险公司应深入了解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模式,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并加强日常的跟踪监督,如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有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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